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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犯罪包含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罪)、重傷罪、強制性交罪、強盜及海盜罪、搶奪 _x000D_ 罪、懲治盜匪條例、恐嚇罪及擄人勒贖罪。_x000D_ 2.「強制性交罪」係指88年4月21日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第221條、第222 _x000D_ 條、第226條、第226–1條及修正前「妨害風化罪章」之第221條、第222條、第223_x000D_ 條、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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