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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申訴審議事件來源」、「申訴審議事件結果」、「調解事件調解結果」及「移送司法偵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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