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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院生出入院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安置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二)期初留院人數、期末留院人數:指當期期初、期末之事實。 (三)本期入院人數、本期離院人數:指當期入院、離院累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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