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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犯罪所設之刑罰嚴峻,其 中,尤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 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為甚。就此,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 第 13 號判決以上述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為由,宣告違憲並 定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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