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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類網路侵權行為皆需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提供之服務予以遂行,造成ISP時常需面對被控侵權之訴訟風險,實不利網路產業之發展。智慧財產局為解決此一問題,爰參考國際間各國作法,於98年5月13日公布新增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為使ISP業者及各界瞭解條文內涵,本資料整理條文常見問題及解答,期使著作權人與ISP能共同合作、落實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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