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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按季編造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於當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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