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水位值
河川警戒水位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因此,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將警戒水位分為三級,並依各級警戒水位應採行措施分別訂定其預警時間。其中,一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執行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安置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二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5小時。三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撤離在河川區域活動之民眾、車輛、機具、財物等及關閉河川區域出入口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AlertLevel1(一級警戒水位)、
AlertLevel2(二級警戒水位)、
AlertLevel3(三級警戒水位)、
BasinName(流域名稱)、
ObservatoryName(水位站名)、
RiverName(河川名稱)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許斐芳 (02-37073092)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9-12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20 14:18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s://opendata.wra.gov.tw/WraStandardWrisp/Query/StandardDetail.aspx?DictID=262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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