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水位值
河川警戒水位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因此,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將警戒水位分為三級,並依各級警戒水位應採行措施分別訂定其預警時間。其中,一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執行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安置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二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5小時。三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撤離在河川區域活動之民眾、車輛、機具、財物等及關閉河川區域出入口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 2 小時。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一級警戒水位、
二級警戒水位、
三級警戒水位、
流域名稱、
水位站名、
河川名稱
資料資源下載網址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王仲豪 (02-37073092#3092)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9-12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6-04-17 16:34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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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有關【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歷次修正資料,可參考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如下網址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advancedSearchResult.do?action=doQuery&keywords=%E4%BF%AE%E6%AD%A3%E4%B8%AD%E5%A4%AE%E7%AE%A1%E6%B2%B3%E5%B7%9D%E8%AD%A6%E6%88%92%E6%B0%B4%E4%BD%8D&fields=text&logics=AND&keywords=&fields=text&logics=AND&keywords=&fields=text&log=header&clickfun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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