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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複查不合格之情形按產業分類之逐年統計資料如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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