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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資源有限,為避免遭濫用而延誤救命時效,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頒布「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首創濫用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確保民眾使用救護車的權益,使救護資源優先提供給急迫需要的患者。105年5月26日修訂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之情形,以明確執行基準。 本資料集提供歷年桃園市救護出勤次數、濫用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開立收費告知單數、開立收費繳款單數及繳款情形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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