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針對下述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情形,訂定收費標準及程序:
(一)經常性酒醉路倒者。
(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三)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收費對象(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對象)、
費用項目(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項目)、
收費程序(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程序)
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洪小姐 (03-3379119-342)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7-06-30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07 01:17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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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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