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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通報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情形接受保護通報者,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通報類型」及「障礙等級」分;縱項依「障礙類別」及「性別」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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