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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申訴調查結果」、「再申訴調查結果」及「調解結果」分;縱項依「行為樣態」、「兩造關係」及「事件發生地點」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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