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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辦理活化收益,活化成果得挹注國庫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本彙整表係就法務部所屬各機關之年度活化成果予以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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