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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裁罰件數」及「裁罰金額」分;縱項依「加害人部分」、「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部分」及「媒體不當報導部分」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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