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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所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被害人之「性別」、「國籍別」及「就學狀況」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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