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所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報告來源」、「案件類型)」、?陪同偵訊情形」、「被害人24小時評估處理情形」、?被害人重複進入性剝削服務體系情形」、?被害人被性剝削原因」及「運用網路犯罪情形」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評分此資料集:
平均 0.00 (0 人次投票)

  • 金標章
  • 白金標章
  • 瀏覽次數: 1066
  • 下載次數: 36
  • 意見數: 0

回應

發表回應前,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