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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6條,分類為第1類事件之開案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受虐類型、受虐者性別與年齡、受虐者特殊狀況、受虐者父母國籍、施虐者性別與年齡、施虐者身分、施虐者教育程度、施虐者本身狀況。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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