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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項目,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寄養家庭戶數」、「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寄養經費」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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