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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53、56、57條規定執行之新增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一)通報來源:分為責任通報及一般通報‧ (二)通報個案分級:分為緊急事件及非緊急事件。 (三)通報個案分類:分為家內事件、家外事件及其他事件。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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