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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所通報之未滿18歲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經本市集中受理篩派案窗口分流至「保護服務-兒少保護」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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