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主要欄位說明
*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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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機關
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游正霖 (033250126#401)
更新頻率
不定期更新
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計費方式
免費
上架日期
2015-12-17
資料集上架方式
系統介接程式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4-11-21 01:24
服務分類
資料提供屬性
檔案資料
關鍵字
相關網址
http://www.tycg.gov.tw/animal/
備註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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