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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各保護區成立專戶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規定如下: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水電費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本開放資料係由水利署彙整統計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鄉鎮市區公所歷年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包含各款項之執行經費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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