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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之「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使用,並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受限土地補償及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之用,本資料集係彙整歷年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金額以及相關執行單位(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經費分配及運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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