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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34條規定,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104年6月2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15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為配合政府推動資料開放措施,提供民眾參考使用,本辦公室即日起開放登記狀態為生產中之臨時工廠名錄資料下載(每季更新),資料集內容包含工廠名稱、工廠登記編號、工廠地址、工廠負責人姓名、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工廠登記核准日期、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等,歡迎各界多加利用。檔案開啟說明:下載檔案→在檔案上按滑鼠右鍵→選擇開啟檔案→選擇記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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