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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9條、第62條、第68條,針對結束家外安置或收容的個案所提供的追蹤輔導服務,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本期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兒少法第「59條」、「62條」及「68條」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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